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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年会诚信至上2007年12月28日,惹李毅中发怒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“12?5”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责任单位和19名责任人被提起公诉。发生在2007年岁末年终的这起事故,导致105名矿工死亡,成为2006年以来最大的一次矿难,这怎能不让李毅中震怒。
权威数据显示,从2006年以来,全国的安全生产状况就“趋于稳定”,2007年1至11月,全国的安全生产事故比2006年同期下降了13.8%,多数行业领域安全状况好于以往。但李毅中在各种场合的讲话中,仍不敢轻言成绩。
循着李毅中在2007年不同场合发表的富有个性的经典“语录”,一条清晰的安全生产工作轨迹呈现在人们眼前。
[原声回放]“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,处在生产安全事故的‘易发期’,安全生产总体稳定、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。必须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、艰巨性和复杂性,看到潜伏的危机和存在的差距,警示高悬、警钟长鸣,居安思危、言危思进,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、麻痹松懈情绪,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觉。”
“警示高悬、警钟长鸣,居安思危、言危思进”是李毅中2007年说得最多的一句线年的第一天,李毅中就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开发表新年献辞,把2007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题定为“落实年”和“攻坚年”。
李毅中解释说,落实年,就是要在抓落实上继续狠下功夫,把近年来党中央、国务院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已经作出的决策部署,已经明确的方针原则,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,真正落到实处、见到实效。攻坚年,就是要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,加快解决煤矿安全生产“第一杀手”和“重灾区”问题。
“要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。”李毅中还特别强调,要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,健全联合执法机制,严肃追究事故责任,查处事故背后的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。
整个1月份,国家安监总局召开的大大小小的会,都是在向各地及有关部门灌输“落实”与“攻坚”的理念。
从2007年1月29日至2月11日,国务院安全生产办公室牵头,组织开展了对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的督察。当时共分成10个组,对河北、山西、黑龙江等10个省市展开。重点针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、技改煤矿安全工作以及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的“落实”情况。
2月9日,李毅中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一督察组到达陕西。在陕西铜川松山煤矿督察时,李毅中在现场给督察组介绍情况的生产副矿长出了几道题。李毅中问他,矿井平常瓦斯浓度多少?他想了半天最后说0.0024。李毅中没动声色:“你是不是搞错了,那是一氧化碳的允许浓度,怎么用到瓦斯上,这不是张冠李戴吗?”李毅中接着又问,瓦斯爆炸极限是多少?这位副矿长又想了半天,还是答不出来,最后说了个0.6(正确答案是5%至15%)。
李毅中沉下脸问旁边的煤炭局长、煤监局长:“当地培训的矿长都是这个水平吗?这种矿长能把矿管好吗?把他的矿长资格证扣掉,春节后给他培训,考试合格后再发给他。”李毅中最终还是恼了。
而“落实”与“攻坚”的头一仗小有收获。2007年1至3月份全国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。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.8%和15.6%。
但李毅中还是提醒大家:“煤炭价格继续走高,受利益驱动,一些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;整顿关闭、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。一些地方对事故处理不严、责任追究不力。”
就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过程中,国家安监总局接到举报并调查发现,2007年一季度,山西、河南、辽宁等省接连发生了多起瞒报重大煤矿事故的事件。
针对这些事故瞒报事件,李毅中主持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,毫不客气地痛斥道,瞒报事故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。一些不法业主无视法律、无视监管、无视生命,胆大妄为、铤而走险,试图隐瞒、逃避责任;个别公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、失职失察,甚至丧失立场、参与瞒报。由于瞒报,延误了抢救遇难人员的最佳时机故事语录,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更严重损失。
3月28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出《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报》,通报了5起瞒报事故。
10天后的4月9日,国务院就出台了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,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,就是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、准确、完整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、谎报、瞒报和漏报。
4月28日一大早,李毅中在出席学习贯彻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座谈会时显得格外兴奋。“今天早上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消息,我感到很振奋。3月18日山西晋城苗匠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,死亡21人,事故瞒报、矿主逃匿,最后群众举报、媒体举报……今天是4月28日,40天就有了结果。”
原来,4月27日,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对晋城苗匠煤矿“3?18”瓦斯爆炸事故22名责任人的审判结果。煤矿投资人、实际控制人王建军被判无期徒刑,矿长、主管副矿长被判有期徒刑20年。
李毅中的兴奋是有原因的,早在2006年5月18日,大同左云透水事故,死亡56人却只上报了5人,瞒报了51人。当时大同市的某区法院审理,开始判得轻,有判两年、三年、缓刑的,还有监外执行。后来省市人民法院启动了纠错机制,重新审理,最终副乡长被判12年,矿主被判16年。
早在2005年4月到6月,全国执法检查组给国家安监总局提的意见就是“理不直、气不壮、腰不硬,刀不快”,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判决,虚刑多,实刑少。当时刑法中就没有事故瞒报这个罪名。
“现在应该说我们手里利剑在握,关键是怎么去执行、怎么去落实,用这把利剑依法治安、重典治乱,建立安全生产的法制秩序。”李毅中说。
在行政方面,最有力的有两个。一是2005年9月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,其着眼点放在事故之前的预防,对预防中失职、不负责任的给予行政处罚;第二个就是2007年出台的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。
在纪检监察方面,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共同发布的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;2007年发布的《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〈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两个规定,直指头戴“乌纱帽”的官员。
而在立法、司法方面,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(六),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、一百三十五、一百三十九条进行了补充修订。原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最多判7年,现在有一条,如果情节恶劣,最少判5年,也就意味着有期徒刑可以到15年。在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了瞒报罪。此外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公布的《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明确了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,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,贻误事故抢救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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